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县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正式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渝价〔2007〕273号)
开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正式标准的请示》收悉。经你局调查核实,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试行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我局批复的试行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经我局研究,同意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正式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性质、原则及标准。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只有在进行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服务中,才能向委托人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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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 │ 成交总额 │ 最高费率 │ 缴费主体 │
│ 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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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2 │交易双方各负担│
│ 使用 ├───────────────────┼────────┤ 50%(双方 │
│ 权交 │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 0.8 │ 有约定的从其 │
│ 易服 ├───────────────────┼────────┤ 约定) │
│ 务费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 0.6 │ │
│ ├───────────────────┼────────┤ │
│ │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 0.4 │ │
│ ├───────────────────┼────────┤ │
│ │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 0.3 │ │
│ ├───────────────────┼────────┤ │
│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 0.1 │ │
│ ├───────────────────┼────────┤ │
│ │ 1亿元以上 │ 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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