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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税政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行业、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并定期发布评估指标预警值,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

  第三十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具体工作主要由属地分局(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地税机关组织实施。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基层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基层地税机关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三十七条 基层地税机关要加强纳税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建立典型纳税评估案例分析会议制度,要针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 要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纳税评估资料可以单独归集,实行“一户式”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纳税评估电子档案;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和工作底稿是地税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要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导致税收流失,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提高纳税评估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要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标及功能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指标功能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功能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分析单位产品当期耗用原材料与当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比率,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纳所得额等问题。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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