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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约谈的地点原则上在组织开展纳税评估的地税机关所在地或纳税人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约谈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报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事先送达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到属地分局(所)述明情况及提供举证资料。

  第二十九条 约谈主要采用当面述谈方式,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确定记录人制作《约谈举证记录》;对于纳税人出具的证据材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需留存待审核的举证资料应制作《举证资料签收单》。

  第三十条 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向属地分局(所)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属地分局(所)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三十一条 评估对象主动要求自查的,经属地分局(所)长同意后,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实施检查,并要求在15日内制作《纳税评估自查报告》报属地分局(所)。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的,应向属地分局(所)长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第七章 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过程中发现、确认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属于未违法、违章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归档备查。
  (二)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或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一般性税务违规违章问题,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由税收管理员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更正。
  (三)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由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需要处理处罚的,区分不同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四)发现评估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经属地分局(所)长签字,报县(市、区)地税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连同相关资料移交同级稽查局立案查处。
  1、纳税人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约谈,拒绝提供举证资料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正、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
  4、自查情况与评估认定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充分举证的。
  稽查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处完毕,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反馈书》,将查处结果及加强征管的工作意见向属地分局(所)反馈。

第八章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并定期发布宏观税收分析指标,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重要的信息比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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