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连续三个纳税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十五条 直接确定评估对象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直接确定的评估对象包括上级地税机关交办、情报交换及本级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情况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对象分为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和专项纳税评估对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以属地分局(所)确定为主;专项纳税评估对象由市、县(区)地税局确定为主。
(一)日常纳税评估对象从下列纳税人中选取:
1、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逻辑关系出现较大错误的;
2、纳税人某一项主要指标当期与上年同期相比浮动较大的;
3、当期零申报、未申报的;
4、未按期缴纳税款的;
5、发票使用情况与申报收入有明显差异的;
6、申报情况与地税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
7、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其他纳税人。
(二)专项评估对象的选取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评估对象按税种、行业、纳税人类型进行分类,从指定范围内的纳税人中选取专项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 选定纳税评估对象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户选取审批表》,报属地分局(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擅自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取消或终止评估的,需经属地分局(所)长批准。
第四章 纳税评估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的基础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数据采集要全面、及时、准确、真实。纳税评估数据采集工作由属地分局(所)和税收管理员负责。各级地税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发布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需要采集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税务登记基本情况,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发票信息、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地税部门征管信息:各项核定、认定、鉴定信息、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信息、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减免税、退税、缓缴信息、稽查信息等;
(四)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换的信息:国税部门提供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统计部门提供的地区生产总值、企业利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出口总额、信贷规模、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数据信息,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等;
(五)上级地税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预警值;
(六)其他需要补充采集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开展纳税评估分析
第二十一条 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比率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是指利用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中相关数值的比率,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涉税资料的数据与性质相同的数据进行对比,揭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情况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变化趋势以及与相关数据存在差距的一种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