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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整合统计数据资源意见的通知

  (五)研究制定本市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并组织建立各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发布目录,对部门统计指标发布目录实行确认、备案管理;明确统计数据发布的权限及职责,规范数据发布程序,解决不同部门自行发布相同指标的问题。
  (六)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本市宏观经济社会数据库建设。
  (七)组织制定全市统计工作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工作分工、流程、方法和组织协调等各项要求。
  (八)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
  (九)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
  三、健全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各项制度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本市“十一五”时期统计发展规划所提出的构建大都市统计体系的任务要求,切实加强本部门的日常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的标准、采集、汇总、生成和发布。
  (一)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及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做到调查方法规范,保持统计指标名称、口径及含义一致。未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以及取得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按照统计数据报送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采集指标数据和汇总指标数据。具体报送内容包括:本市部门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全部数据;各项法定的专项调查数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临时需要的统计调查数据等。
  (三)根据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管理规定,建立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有效的组织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做出评估记录,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
  (四)依据本市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及目录,建立本部门主要统计指标发布制度及目录,明确本部门发布统计数据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质量评估情况、发布频率等内容。在向社会发布信息时,应公布指标的统计口径、含义及调查方法等内容。
  (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本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行使综合统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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