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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测绘管理的暂行规定
(冀政〔1987〕52号 1987年4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或涉及本省境内的测绘资料、测绘档案及各种测量标志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单位从事地方测绘业务时,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全省测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测绘业务工作。
  市(地)、县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测绘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测绘局领导。
  省直专业测绘单位,国家驻本省专业测绘单位,在测绘业务上受省测绘局指导。

第二章 测绘管理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者,必须持省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测绘。
  第五条 在测绘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应向测区所在地的测绘管理机构登记,并受其管理。持证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第六条 本省测绘单位承担国外测绘项目时,须经省测绘局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允许未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国外人员在本省境内(含海域)进行测绘。
  第七条 省内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工作,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未经省测绘局批准的测绘单位,不准进行各类边界和地籍的测绘。否则,所测量的资料,不作为权属依据。
  第八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航空摄影,须将航空摄影计划报省测绘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九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测绘,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时,须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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