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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市(地)教育部门应健全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室,有计划地进行教学研究和实验,总结先进经验,探索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规律。

  第三十二条 在积极安排使用统编教材的同时,要采取自编与引进相结合的办法,加速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逐步建立教学、实验、科研、生产实习基地。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农学、林果专业实习基地,一般每个学生平均不少于一分地;

  (二)建立与专业相适应的实习工厂、车间和模拟实验室,或与联办对口单位建立固定的实习挂钩联系。

  (三)文化课、专业课的教学演示仪器应设备齐全,能进行分组实验。

  (四)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逐步建立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相结合的教学体制。

  第三十四条 相同或相近专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教育部门应确定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习中心。其任务是:

  (一)举办示范性的职业高中,为同类学校提供办学经验;

  (二)为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学、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提供专业课师资、仪器设备及实验、实习场所:

  (三)为其它同类学校培训实习指导教师;

  (四)举办就业前短期训练班和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机动财力中抽出一定比例支持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职业技术教育基建经费应单列项目。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七条 普通中学改办的职业中学,除原普通教育经费开支渠道不变外,参照开办费按每个学生三十元,专业教育费按每个学生每年六十元至八十元的标准,由各市(地)、县财政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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