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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冀政〔1987〕46号 1987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初等、中等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省教育委员会统筹管理全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协同计划、经济、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专业人员和劳动力的需求,共同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

  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由省劳动人事部门制定。

  第四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应采取自办、联办或委托培训的方法,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对有条件而不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招工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不予下达招工指标,银行不予办理新增职工提取工资业务。

第二章 招生对象和培养目标

  第五条 职业初中招收小学毕业生,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结合进行,培养具有初级中学文化水平、有某种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人、农民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职业高中(含农业高中)培养中、初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农民)和从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中等专业学校培养牢固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中等专门人才。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特殊专业,经省教育委员会或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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