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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发布《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经贸商改〔2007〕427号)


各有关市经贸委、各市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国税局,南京、扬州市发改委: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结合我省的实际,对《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5〕21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及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江苏省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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