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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对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监督。招收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等类型的高校,要坚决做到“计划公开、名额公布、推荐张榜、名单公示、审核严格、录取公平”;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的高校,应做好录取后的资格复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要加强对招生公开工作的监督。要畅通招生公开的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招生信息,及时回复网上咨询,及时解答查询质疑,自觉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社会和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监督。

  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执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五、执行招生纪律,坚决维护招生秩序

  各招生单位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抓好招生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要选派为人正派、政策性强、作风过硬、办事公道的同志组成招生工作队伍,上岗前必须进行招生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未经培训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中凡有直系亲属当年参加高考的,必须回避。

  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公布的“八不准”招生纪律: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宴请、钱物及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任何直接或变相设置或接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录取考生;不准在录取场所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体艺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以及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凡违反上述纪律的,按教育部和本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完善信访机制,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落实和公布本单位招生工作专门的接待地点、接待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形成由校信访部门、招生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接待机制,依法规范处理招生期间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要对信访接待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努力做到政策清楚、业务熟悉、答复准确、处置及时,遇到问题不回避、不激化、不推诿,严格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对不能由本单位单独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商办理;对确因工作失误,影响考生正当权益的,必须查明原因,立即纠错;对涉嫌违规违纪的举报反映,要组织人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一经查实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被录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追究;发现招生工作人员有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的行为,必须立即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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