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发现因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管责任的招生违规问题,应分清责任,予以责任追究;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有关部门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监察部门的责任。以上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坚持公开透明,深入推进招生阳光工程
各单位应坚决执行教育部和本市关于贯彻落实阳光招生工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要认真搭建阳光透明的信息公开平台,招生考试的制度、法规、文件等政策法规类的信息应当公示;招生录取的原则、方法、程序、收费标准等操作要求必须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资格、考生资格、生源分数段、招生计划完成数、补填志愿等与录取相关的信息适时公示;发现并查处的重大违规事件情况客观公示。要加强对招生信息发布和招生新闻的管理,健全有关制度,落实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招生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招生信息。要加强招生网站建设和咨询电话答复工作,使之成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释疑解惑的宣传阳光招生工作的窗口。
四、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招生监察工作有效性
招生监察部门应按照“依法治招,从严治考”要求,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全程参与招生工作,重点督查重要环节,防止舞弊等违纪行为。
要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和执行的监督。招生章程和内容必须符合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监督,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或随意调整有关操作程序。
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和咨询答复工作的监督。招生宣传必须符合教育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必须如实表述本校的招生情况,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命题、考试、阅卷、登分等工作督查,确保考试考务安全;要建立健全考生成绩、体检、志愿、政策加分等原始信息光盘和软件的封存以及启用制度,确保考生信息安全;要加强录取结果的监管,坚决执行招生部门提出预录取名单、监察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制度,未经招生监察部门审核的预录取名单不能上报市高招办;要加强招生调整计划的监督,建立健全调整计划分配和使用审批程序;不得降低标准录取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