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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广大考生权益得到保护,保障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依法治招、从严治考原则,现就做好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督机制,推进招生工作制度化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招生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管理监督合力;要建立和完善招生源头预防的措施落实机制,建立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政策规定公示制度、工作审核会签制度、操作程序公开制度、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严重问题的问责制度等,进一步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要建立和完善招生重要项目、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督察监管机制,加强对招生章程制订与实施、特殊形式和特殊类型招生以及录取结果审核等工作的研究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解决突发问题的应急机制,针对招生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维护高校招生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制度、严格操作程序、加强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落实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招生方案的制订、公示和实施,加强对招生章程执行、工作程序设计、录取结果、审核等环节的管理与督查;招生部门要认真行使职权,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考试命题、试卷安全、考风考纪、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环节依章办事;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积极协调、主动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制定招生管理与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工作程序规范、考场考点设置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力度,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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