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促进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7]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清洁生产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
(一)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
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区属企业需先经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环保局初审),市财政对清洁生产审核费用给予补助,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补助
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是指通过审核提出的需要较高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清洁生产项目。企业提出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按照计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给予支持。具体方向是: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原料的项目;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