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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经纪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经纪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价检[2007]86号 2007年5月15日)


各区、县(市)物价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
  为了贯彻执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实施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房屋经纪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经纪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全市房屋经纪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从5月15日开始至6月15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房屋经纪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检查的时限是2006年1月以来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违法行为连续的可依法往前追溯。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房屋经纪服务收费
  1、经营者用欺诈手段,公布虚假信息,哄抬房屋交易和租赁价格的;
  2、经营者使用欺诈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起交易的;
  3、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内容、重复收费或超过浮动幅度收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
  4、经营者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的;
  5、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6、经营者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
  (二)物业服务收费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
  2、经营者自立项目收费或重复收取项目或性质相同的费用的;
  3、经营者对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未居住的物业,不按70%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
  4、经营者对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水系等高能耗设备运行所需能耗费用不按实分摊并从中赚取差价的;
  5、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收取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费的;
  6、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7、经营者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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