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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因此,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培训及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

  四、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下发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对婚前保健服务内容、机构及人员的管理、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提高婚前医学检查质量。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监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分别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情况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也制定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明确了对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通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市场和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为广大群众创造安全、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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