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局,省妇幼保健院:
今年,省政府做出决定,将在全省农村全面开展适龄青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按照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强调和重申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是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三条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二)婚前医学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工作。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婚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因此,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只有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此前,省卫生厅已审批许可了93家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该93家医疗保健机构是目前具有婚前医学检查执业资质的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