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出口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应补换中文商标和说明,否则不准销售。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七条 购货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烟花爆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贷单位应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机、柴油机车运输时,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辆,不准在人员稠密地区停留。
第十九条 运输、装卸、押运人员必须懂得烟花爆竹的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冲撞、摩擦。
第二十条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其它货物,严禁客货混载。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连续多年不发生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各种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条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改的,公安机关可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对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