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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铁、铜、萤石、水泥用灰岩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铁、铜、萤石、水泥用灰岩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6〕165号)


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局,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储量评审机构:

  根据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要求和省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4号)部署,今年底要完成铁、铜、萤石、水泥用灰岩大中型等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推进缓慢,为确保全面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检查,狠抓落实

  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按省厅浙土资发〔2006〕34号文件要求,对照检查附件1的矿山,抓紧落实矿山储量地质测量。还没有落实的,要抓紧安排,具体任务、责任明确到矿,确保年底完成任务。

  二、统一要求,保证质量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浙土资发﹝2006﹞34号、浙土资办﹝2006﹞156号文的要求,严格审查,确保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的质量。

  1、统一技术要求。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按《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执行。矿山储量年报按《矿山储量年报编制提纲》编制。

  2、统一审查要求。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聘请储量评审专家(浙土资办﹝2006﹞135号)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集中审查(矿山储量年报审查表式见附件2)。审查不合格的,要进行补测或重测。

  3、统一时间要求。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矿山储量地质测量,采矿权人在2007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部门。

  4、明确分工。按浙土资发﹝2006﹞34号文的职责分工,省厅负责铁、铜、萤石、水泥用灰岩四种大型矿山的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中型矿山的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小型矿山的储量年报审查。省厅负责审查的大型矿山储量年报由采矿权人于2007年2月10日前报省厅储量处。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年报集中会审应在2007年2月中旬与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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