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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煤矿企业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国有煤矿。
  1.瓦斯治理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标校情况和各种闭锁装置安设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2.矿井通风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国有煤矿每个采区内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9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6.顶板管理情况。存在矿压危害的工作面是否制定了有关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小煤矿。
  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区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人数规定。
  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标准的规定。
  7.机电管理情况。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
  8.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9.重叠开采和超层越界情况。煤矿与煤矿之间,煤矿内部各采掘工作面之间是否存在重叠开采现象。
  10.整顿关闭情况。是否按期完成关闭任务,8月31日前是否对计划关闭的煤矿进行了公告;是否加大对列入2007年关闭计划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是否存在减少安全投入,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现象;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附件5:
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和《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就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办通知》、《市政府办公厅通知》、《实施方案》和有关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政府监管的隐患,是否明确了隐患主体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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