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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9)沼气矿井、有自然发火可能的矿井和有大量可燃材料使用的矿井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完善情况、相应的器材配备、设施构建情况。
  (10)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安全监测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情况,监测人员配备、检测数据记录齐全情况。
  (8)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9)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3.排土场。
  (1)排土场的位置选择、排土工艺确定、排土顺序确定、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时可能的最大距离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情况。
  (2)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道路运输的排土场的反坡、车挡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情况。防止车辆事故的标志、措施、制度完善情况。
  (四)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五)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火力发电厂灰渣库及检测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3)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附件3:
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
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本市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等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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