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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3.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
  3.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5.批发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6.批发仓库储存区域和仓库应设有视频监控系统,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7.批发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批发仓库不得储存非法烟花爆竹。
  8.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9.零售场所应相对独立,实行专店或专柜(含零售棚)经营,零售棚应符合防火要求,采用防火材料制成。是否有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
  10.零售场所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11.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2.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
  13.零售场所应按照下列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1)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50箱。
  (2)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150箱。
  (3)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300箱。
  (4)零售棚面积5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12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500箱。
  1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构筑防洪设施、配备专用防洪设备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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