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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各区县、各部门检查督促阶段:7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组织由分管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对本地区和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投入是否落实;四是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处理;五是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工作的开展是否扎实有效。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20日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县、各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8月10日前,汇总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经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回头看”阶段:为确保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巩固成果,在第四季度开展“回头看”工作。主要检查企业和各地区、各部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分级管理机制。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市和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建设、商务、体育、文化、旅游、国土资源、国防科工、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到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隐患。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综合治理,排查治理隐患,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要与煤矿“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结合奥运风险评估,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广泛发动,积极参与。要充分依靠和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挥各级工会和专家队伍的作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他们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形成氛围。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宣传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典型和经验,对隐患较多且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

  附件2:
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
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6月10日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各企业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7月底前报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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