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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安发[20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立即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在今年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统一协调检查督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务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请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于6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具体联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曹柏成
  联系电话:83970835 83970834(传真)
  电子邮箱:cbc100@sina.com

  附件1:
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两个主体”和“两个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奥运筹备之年的安全生产工作,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范围和对象
  高危和重点行业(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筑施工、民爆、电力等企业;道路交通、铁路等交通运输企业;商业零售、餐饮、宾馆、文化娱乐、体育运动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近年来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情况。
  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做好今年一季度全市集中排查出的286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安排阶段:5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自查自改。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管理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并于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
  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逐级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隐患主体责任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整改资金,并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书,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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