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06]4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与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指挥部联系。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湛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绿色湛江及和谐家园,实现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到2009年把我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环控〔1997〕349号)及《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实施方案。
一、创模目的和总体目标
(一)创模目的: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加强我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二)总体目标:按照创模的要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新兴港口工业城市和美丽的南方海滨城市的战略目标,动员全市人民行动起来,用3年左右时间,巩固和发展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成果,集中力量解决发展中的主要环境问题,到2009年,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健康的现代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工作任务
按照“巩固强项,提高弱项,突破零项”的方针,采取“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措施,动员全市人民、各有关企业和单位齐心协力,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创模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建设,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验收条件。
(一)建立创模目标责任制。根据创模工作目标、计划,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签订创模目标责任书,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市创模办定期检查、督办各责任单位创模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模规划实施情况,掌握各项创模指标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创模工作指挥部汇报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创模进展情况。确保2006年、2007年、2008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前5名(不含已命名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