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第一次缴费申报后,参保单位、参保个人须于每月15日前按本单位或个人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及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申报。当月人员、工资没有变化的,可按上月的申报数据进行综合申报;如无变化又不申报的,视同按上月征收数据征收。
(三)社保费缴纳。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可选择专户扣缴、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缴费。
对每月未能按时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地税部门将在每月20日后在计算机征收管理系统作催缴标志,对已办理专户扣缴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地税部门将按照该单位、个人上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在其缴费专户进行自动扣缴。
地税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个人应收和实收明细信息传送给社保部门。
(四)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缓期缴纳申请表》,并报所属征收机关审批。社会保险费的缓期缴纳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五)社会保险费的划解。
地税局计财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入库的核算、划解、收入统计工作,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按级次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在下月7日前编制出有关报表和资料送达各相关部门。
(六)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和处罚。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所属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逾期未缴费的,由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并凭送达回证在计算机上作标志。限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原则上以当月月底为最后期限。各级地税机关也可以通过在报刊发公告的形式发出限期缴纳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即视为送达。超过限缴期限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以欠费数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对处罚有异议的,由各征收单位的局长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故意拖欠应交社会保险费的,由征收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法规科和稽查局备案,情节严重的由征收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征收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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