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湛江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HTF]例》、商务部等七部局《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它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管理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拟定本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
(二)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环保、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县城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和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