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市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市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管理部门并征求农发行湛江市分行和承储企业的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账制度,及时、如实上报储备粮有关报表。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情况报送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农发行湛江市分行。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定期普查制度。正常情况下,市粮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湛江市分行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对市级储备粮的普查,督促市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搞好安全保管、仓储设施维修建设和执行有关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照
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发行湛江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督。市承储企业对农发行湛江市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作为抵押物从事经营活动。违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