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承储企业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市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四条 市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在正常情况下,根据粮食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实际需要,小麦和稻谷每年平均轮换50%左右,玉米每年轮换1次。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轮换时储备库存不得低于本单位储备规模的50%。
第十六条 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农发行湛江市分行。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保障特殊的粮食供应时,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市粮食管理部门下达指令,市承储企业应抛售或动用市级储备粮,用于稳定市场粮食供应和救济灾民。
第十九条 根据稳定市场粮食供应和平抑粮价的实际需要,由市粮食管理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抛售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下达实施。特殊情况下,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下达抛售计划。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按季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补贴标准,按照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湛江市分行联合下发的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在农发行湛江市分行开设的账户,或按照市储备粮管理公司提供的其他承储企业的承储数量和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市级储备粮占用贷款的利息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农发行湛江市分行提供的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进行计算,并按季直接拨付到市承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