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承储企业负责执行市下达的市级储备粮的收储、抛售、轮换等任务;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市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以及数量、质量、品种、地点的落实。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的计划要求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布局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市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市级储备粮主要由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下列承储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一)总仓容不少于3000吨(不含外租仓、棚仓),仓库条件符合国家、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备粮食保管、检验、防治害虫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信誉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纪录。
选择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推选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市粮食管理部门确定代储企业名单后送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湛江市分行备案。
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应当与代储企业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承储企业根据上级下达计划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在规定时间内采购。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等级要求。完成入库7天内,报市粮食管理部门查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查。
市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市承储企业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轮换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保证储备粮的品质安全,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