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
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五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各级储备粮的统计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收储、销售、轮换计划,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湛江市分行)联合发文下达市储备粮管理公司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简称市承储企业)。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湛江市分行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