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方式应以招标、拍卖为主,因城市规划、辖区地段、市场因素等不适宜以招标、拍卖形式交易的,采用挂牌交易方式。使用权价值拍卖底价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不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但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列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范围,但须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保留的,最长保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应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负责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个案的规划布点、报批,组织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
第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招牌,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地段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市政园林、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影响道路通畅,损害市容市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