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活动,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户外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审批前应征求市市政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单位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市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公路、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划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