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尤其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各县(市、区)要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按上级有关规定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发放办法,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增加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统计局等单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一步充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