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选条件
1.机构健全、责任落实。
(1)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领导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检查、有总结。
(2)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队伍,人员、工资补贴落实,长年坚持工作。
(3)开展经常性的市容环境卫生宣传,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爱国卫生宣传栏或墙报,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
2.规划合理、管理规范。
(1)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安全制度、检查制度、奖惩制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收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环卫垃圾清扫、收集和处置的收费制度。
(2)镇区规划合理,镇容环境整洁,镇区内乱搭建、乱摆卖、乱堆占、乱贴挂、乱丢吐、乱停放等“六乱”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3)镇区卫生清扫率达90%,公共场所和主要街道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居住区和小街小巷无卫生死角。
(4)推行定时定点或上门收集垃圾,统一清运,清运率达90%。
(5)城镇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和镇区内公路两旁及村庄卫生整洁,无生活垃圾、建筑余泥堆积堆放,无杂草丛生。
(6)农贸和肉菜市场划行归市,秩序良好;场地整洁卫生,无暴露垃圾;沟渠畅通,地面无污水污物;有防“四害”措施。
(7)镇区内禁止放养家禽牲畜,无散放的牲畜、家禽。
(8)镇区内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主要街道路树整齐,生长良好;建有公园或公共绿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3平方米以上。
(9)居民住宅户内和门前及周围卫生整洁,达标率在95%以上。
3.卫生设施较完善。
(1)镇区道路路面平整,主次干道硬底化率达80%以上。
(2)镇区排水排污系统密闭畅通,管网覆盖率达80%,无“四害”滋生。
(3)镇区公厕为水冲式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达标(3座/平方公里),管理符合卫生要求,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辖区内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0%以上。
(4)有符合要求的垃圾收集点或垃圾中转站,有基本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设有收集垃圾的设施。
三、评选程序与办法
“十个最整洁的镇(街道)”评选活动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推选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可自行制定评选标准,评选出本地最整洁的镇(街道),并在每年10月向市建设局上报候选单位(附送有关材料一式20份,每份材料在15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