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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措施


  七、鼓励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都要为各区县(市)、开发区引进外资项目牵线搭桥,并要确定责任目标。根据所介绍引进项目数和实际调入外资额,给予市直部门相应招商经费补贴。

  八、增加招商引资资金。每年由市财政拨付招商引资经费,其数额由目前的3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1亿元人民币,并视招商引资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招商引资经费。

  九、大力支持外贸出口和境外投资。对完成外贸出口任务的各区县(市)、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实际出口额的0.02%给予资金补贴;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实缴保费,给予30%的补贴;对企业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展洽会摊位费用,给予50%的补贴;积极支持外汇管局和国税局在沈推行出口网上核销即时退税试点工作;对企业在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达到100万美元的单个项目,给予20万元人民币补贴。

  十、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先导带动作用。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重点园区引进重大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贷款,给予50%的贴息;浑南新区、铁西新区、农业高新区、棋盘山旅游开发区和欧洲工业园享受市级规划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重点园区引进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安排;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引进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一、加快沈阳航空枢纽港建设。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搞好桃仙国际机场改造,扩大运输能力,尽快把桃仙国际机场建设成为东北地区航空枢纽港。加速开通新的国际航线,到2006年底,使沈阳飞往国外重点城市的航线在目前23条增加到35条,并争取每年进出空港人数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

  十二、加强技术工人的培养。围绕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化工、医药、服务等行业,重点抓好6所职业学校建设,每所学校规模要达到万人以上,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资源。

  十三、切实办好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落实外商投诉“三级”受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由市政府及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参加的外商投诉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外商投诉疑难案件。坚持对外商投资企业执法会签制度,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每个月召开一次市长与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会)和重点企业对话会,听取外商意见,协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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