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措施
(2006年1月30日)
扩大对外开放是沈阳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要途径,是沈阳发展的第一战略。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对外开放工作,加快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调入外资和引进大项目给予资金补贴。对完成调入外资任务的各区县(市)、开发区和国资委,按实际调入外资额的0.1%给予资金补贴。对单个项目实际调入外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实际调入外资1000万美元补贴1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的项目,增加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补贴1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两项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开发区和国资委统一支配,用于招商引资工作。
二、鼓励跨国公司在沈设立地区总部和办事机构。对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补贴50万元人民币;设立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对国外大企业和机构在沈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给予开办费补贴10万元人民币。
三、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标准厂房。全市要建设总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并保证有50万平方米的存量作为项目用房。对租用厂房的,租金第一年免除、第二年减半收取,减免的租金由市和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四、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推动企业境外上市。对引入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和担保机构等服务业的部门和单位,给予一次性招商经费补贴,每引进1家,补贴10万元人民币。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在境外上市,每上市1家企业,补贴有关单位10万元人民币。
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会议精神,支持24户国有重点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全面进行股份制改造。
六、大力开展市场化招商。各区县(市)、开发区都要通过市场化办法,组建若干个专业化招商公司,与国内外招商公司签订招商合同,大力开展委托招商,并支付佣金。各区县(市)、开发区招商部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招商人员可以保留现有身份不变。各区县(市)、开发区都要从机关抽调一批干部,成立外商服务中心,为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