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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六、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要认真安排安全措施,坚决防止产生新的隐患问题。要严把安全准入关,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具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任职资格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单位的服务项目、工作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任何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指标承包出去。单位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七、各单位必须与保洁、司炉、食堂、园林绿化、保安、消毒消杀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八、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67号有关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规定,聘请已经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定期(每年)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九、各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的要害部门、部位,保证消防安全标识、设备、设施的齐备和完好,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各单位要在病区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面罩(自救呼吸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力探照灯)、辅助逃生设施(救生绳),并向住院患者发放消防安全须知、应急疏散路线图等。

  十、各单位消防监控室的各种装置应当按验收时状态保持齐备、完善、实用。健全监控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技术档案, 消防监控室必须安排经过技术培训的专门且责任心强的人员 24 小时日夜值班坚守。每班不得少于二人,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任何时间、任何理由都不准空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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