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坚决遏制安全生产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安全事项紧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操作票》制度。特种设备作业及各种维修临时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单必须明确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配备的防护用品、应急措施、安全责任人等。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不得从事任何零修等作业。
二、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包括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各单位要建立每日安全检查记录,认真记录检查部位和存在隐患及问题,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和易燃可燃物品要加派人员,死看死守,确保万无一失。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停用的果断措施,坚决防止酿成事故。
四、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根据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市卫生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 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措施。
各单位如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