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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开展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一)学校自评。参加评选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照评选条件进行自评,并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自评报告(一式两份)。

  (二)区县初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根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报的材料,按照评选条件逐条进行核实和初审;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按照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总数的25%的比例,确定向市劳动保障局推荐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并将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推荐名单及申报学校提交的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

  (三)综合评审。市劳动保障局将组成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人员、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专家等人员参加的综合评审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查证和综合评审。

  (四)社会公布。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综合评审组的意见,确定示范学校的名单,在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上进行5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评选工作时间安排

  (一)6月8日前,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向区域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布置示范学校评选工作;

  (二)6月15日前,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将《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申请表》及自评报告等申请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三)6月22日前,区县劳动保障局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在《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区域内推荐学校的名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申请表》(1份)学校自评报告(1份)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

  (四)7月8日前,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市评审小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推荐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综合评审;将评选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后,向社会发布。

  五、对示范学校的管理及相关鼓励政策

  (一)此次评选示范学校不超过100所。示范学校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凡示范学校在两年内发生违规办学行为,或实证举报示范学校实际情况没有达到示范学校条件的,市劳动保障局将取消其示范学校的资格。

  (三)示范学校在开展社会培训的同时,可以承担本市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四)示范学校名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原认定的各类定点校资格自行取消。

  技工学校和区县职业技术学校仍继续承担本市失业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示范学校评选工作,是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提升首都职业技能培训层次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组织区域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参加示范学校的评选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

  (二)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结合此次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进行,对照评选条件边自查,边整改,要通过这次示范学校的评选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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