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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开展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开展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7]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健康发展,在我市树立一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有发展潜力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示范学校),提升首都职业技能培训的层次,更好地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京劳社培发[2007]77号)文件要求,结合劳动保障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有关精神,决定在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开展示范学校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学校评选范围

  取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均可参加示范学校的评选。技工学校、区县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参加此次示范学校的评选。

  二、评选的条件

  参加示范学校评选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决策机构的领导能力领先。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有先进的办学理念,具有战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办学定位准确,有明确的培养目标;资金保障满足教学需要、供给及时到位。

  (二)学校的综合实力领先。学校开办的培训,特色鲜明,各专业之间关联性强,具有明显的地域、行业或品牌优势;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激励机制健全;培训场所、设施设备先进、实操工位能够满足学员实训需要;教学质量好,就业率高,有较高的社会认可度。

  (三)学校的办学诚信度领先。在学校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了学校培训资质、收(退)费办法、投诉举报等诚信内容,学员满意率高,无违规办学及投诉记录。

  (四)学校的培训业绩领先。学校办学时间在3年以上,主体专业培训规模较大,年培训连续保持在500人次以上,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鉴定合格率不低于85%;培训量和鉴定合格率在区域内多年保持较高水平。

  (五)学校的教研能力领先。学校开设的职业(工种),职业标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齐全、规范,执行严格;教学目标明确,积极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教材,结合实际主动充实新的内容;课程设置合理,技能操作重点突出。

  (六)学校的管理水平领先。学校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安全卫生、广告、学生注册等各项管理制度;有制度落实和检查机制;学生档案、文件资料保存齐全、完好,归类准确、查阅方便;学校与学员未发生过集体争议;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七)学校的社会服务领先。学校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面向行业、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利用自身的教学资源,承担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材建设、题库开发等项工作;积极为市、区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供各项服务;主动承担区域内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民工等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三、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此次评选示范学校本着“条件公开、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按照学校自评、区县初评、市综合评审、社会公布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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