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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6〕5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修改并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年初签订的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的设置

  1.重点工作目标。年初省国土资源厅与各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

  2.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年初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与各市国土资源局党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内容。

  3.争创先进工作目标。主要是反映各市在全国同行或全省同类工作中的先进性,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在考核时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省厅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审定。

  二、考核计分方法

  1.重点工作目标总分为80分。对超额完成量化目标任务增幅达10%以上的(含10%),每超额一项加1分(同一工作有几个量化指标的只取其中一项)。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目标任务所占分值予以扣分。

  2.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总分为20分,由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单独考核。

  3.争创先进工作目标实行加分制。以正式文件(复印件)或书面文字为依据,其它一律不能加分。

  (1)凡各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工作获省厅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

  (2)独创性工作经验被省厅推广的每项加1分,被省委、省政府及国土资源部推广的每项加2分。

  (3)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主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厅及以上奖励的给予加分。其中,获一等奖的加2分;获二等奖的加1分;获三等奖的加0.5分。

  (4)业务工作、调研报告、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宣传报道等工作被中央领导批示表扬(不含讲话表扬)的加2分,被省、部领导批示(不含领导讲话)表扬的加1分。调研报告、建议提案办理、宣传报道文章获省、部级以上(不含民间组织)奖励的加1分。

  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加分。

  三、考核组织

  厅成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四、考核程序

  1.总结、自评。各市国土资源局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并根据年初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逐项进行自评打分,报省厅办公室。

  2.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职能分工,对各市局工作进行核实、打分;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小组根据自评打分和处室打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对各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3.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听取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4.实行“一票否决制”。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的;由于工作不力,影响全省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完成的;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被上级通报批评的,该市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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