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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5、加快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建设。按照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申报办法,鼓励成立中介服务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矿山企业自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严格依法进行管理,以保矿山地质测量工作正常开展。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测量和年报编制等服务。

  (二)启动动态监管阶段(2006年9月-2007年2月)

  1、制定方案。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方案。在制定工作方案前,要对本辖区范围内矿山开发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包括矿山企业的数量、企业的性质、开采的矿种、采矿发证的权属及储量登记完成情况等。各市局在9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上报省厅。

  2、开展动态监管。选择铁、铜、萤石矿山和水泥灰岩大中型矿山开展试点,试点工作由各县具体负责实施,试点矿山应配备或聘请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12月底完成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试点的市负责监督和检查,省厅加强指导。

  3、搞好培训。编印《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对储量管理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从业人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为全面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做好准备。

  4、总结经验。省厅对试点市的动态监测成果组织审查,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和做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3月起)

  1、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市、县级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各项制度。

  2、2007年3月起,在试点的基础上,全省所有生产矿山全面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赋予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职能,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组织机构,抓好协调与组织工作。

  (二)落实人员、经费。矿山储量监管是一项经常性的储量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工作落实到人,安排必要的经费,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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