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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二)总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职能,通过培育中介性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监督矿山企业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年报,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到2007年底,在全省建立公开、有序、规范的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市场,对全省所有矿山实施矿山开采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三)职责分工。

  1、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范围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负责监管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制定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要求和有关制度;负责审查大型矿山(开采甲类矿产)的矿山储量年报。

  2、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协同省厅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中型矿山(开采甲类矿产)的矿山储量年报。

  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负责审查对开采甲类矿产的小型矿山和开采乙类矿山的矿山储量年报。

  三、实施步骤和计划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结合实际,我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分准备、试点、全面实施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安排时间详见附表。

  (一) 准备阶段(2006年5月-2006年10月)

  1、制定《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印发《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2、召开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座谈会,部署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3、加强对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办公室挂靠厅储量处,负责储量动态监管办法、技术要求的制定,指导市、县级的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潘圣明,副组长:邱建平,成 员:叶利俊、吴军林、叶仙云、沈卫荣、潘松林。

  4、加强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建设。制定《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申报办法》、《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要求》和《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质量管理办法》,确保进矿山地质测量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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