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6﹞3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评审机构:
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性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矿山在开采过程中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过程。
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有利于摸清矿产资源家底,解决矿山多年存在的储量家底不清的问题;有利于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破坏浪费资源现象,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减少矿山事故发生,保护矿山环境;有利于解决管理部门过去对矿山上报的“三率”、储量动用、消耗、损失及闭坑残余储量数据无从核查的问题,使矿产储量登记统计更加真实,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缴。
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矿产资源实现资产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基础,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客观依据。因此,对矿山进行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势在必行,它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储量动态监管的目的及总体要求
(一)目的。
以矿山储量登记资料为基础,以实施矿山地质测量为主要手段,通过对矿山每年动用、消耗、损失储量的地质测量,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全面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储量全程动态监管的新制度,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率,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