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6〕5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实行发放和审批同步进行。即养老中心负责根据退休数据库现有信息,按《通知》规定的增加额,在10月份发放到退休人员的直发帐户内;劳动部门从10月10日开始具体审批工作,待劳动部门审批后,养老中心根据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多退少补。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区、县(市)属企业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符合按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的和经养老中心核定退休信息有误需要重新认定的,经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属企业,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