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组织论证。为避免盲目建设,各医疗机构在消毒供应中心(室)新建或改造前,应按照卫生部、建设部有关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根据我厅下发的新的验收标准,组织专家对新建或改造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后再进行建设。
(三)严格依据标准验收发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人员学习把握新标准,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考核评估、督导检查和规范管理,严格按新验收标准做好审核验收工作。要加强对消毒供应中心(室)各类人员的培训,促进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四)集中消毒供应。为确保消毒灭菌质量,医疗机构内由各临床、医技科室清洗后自备的器械物品包等原则上均应交由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集中清洗、包装、供应。二级以上医院口腔科、手术室等设立的小型消毒供应室应纳入全院消毒供应中心(室)统一管理、整体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规范的消毒供应服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管理、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吊销其消毒供应中心(室)合格证,并要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我厅也将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附件:
1、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申请表(略)
2、消毒供应中心(室)审核验收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2:
消毒供应中心(室)审核验收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申请表(略)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供应室工作人员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各类人员参加相关技术培训的合格证(复印件);消毒员另需持有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培训合格证”(二级及以上医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