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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管理的通知
(苏卫医〔2007〕1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消毒供应中心(室)是医院消毒灭菌、配送无菌医疗用品的核心部门,对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厅于2004年制订下发了《江苏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验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验收发证制度

  今后,我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将实行分级验收发证制度。我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及省属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审核、发证工作;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二级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发证工作;其它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验收管理由各市结合实际做出规定,并报我厅备案。

  按卫生部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必须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核发的合格证。按照苏卫医(90)第12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已取得消毒供应中心(室)合格证的医疗机构,未进行改、扩建的须按照《江苏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室)验收标准(试行)》认真自查整改,务必达到新的标准;改、扩建后的消毒供应中心(室)应重新申请验收核发新的合格证。

  二、验收发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需验收、发证的消毒供应中心(室),由医疗机构填写《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审核材料(附件2)。

  (二)组织验收。按照分级验收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要及时组织本地护理、院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根据新标准逐项对照进行验收。

  (三)审核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对于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核发由我厅统一印制的《合格证》。

  三、严格加强管理

  (一)成立专家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医院建筑设计方面的专家加入到专家组,以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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