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单位及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财政、税务及有关方面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利技术引进并实施后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择优确定专利技术引进实施资助项目。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对引进并实施专利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
1.专利申请权转让费;
2.专利权转让费;
3.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
4.专利项目实施新增条件建设费,包括增加研究试验基地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或试制专用设备,文献信息采集、加工和网络服务环境建设等。
第八条 引进并实施专利项目的资助额度:
1.按引进专利技术费用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给予受让方转让费不超过10%比例的资助;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给予被许可方使用费不超过8%比例的资助;普通许可和分许可,给予被许可方使用费不超过6%比例的资助。
2.按实施专利项目新增条件建设费用,给予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超过10%资助。
3.以上专利技术引进费用和实施专利项目新增条件建设费用经核定后给予一次专项资助,单项引进并实施专利项目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资助资金按照《沈阳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财企〔2006〕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变更、终止,资助经费暂停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支持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