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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专利技术引进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专利技术引进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知发[2006]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鼓励专利技术引进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沈阳市鼓励专利技术引进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规定,鼓励本市企业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在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择优支持专利技术引进并实施项目。

第二章 资助条件、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场地的企业引进并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技术引进实施经费的资助。

  第四条 企业引进并实施的专利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的发明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在本市辖区内首次实施;

  (四)未获得本级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五)该项目已经开始实施,产品投放市场并实现利税。

  第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沈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yipb.gov.cn),在线填写《沈阳市企业专利技术引进实施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引进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凭证;

  (三)申请单位上年度完税凭证(新注册企业验资报告);

  (四)企业专利技术引进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所引进实施专利项目已实现利税证明;

  (六)引进实施的专利技术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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