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专利技术引进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知发[2006]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鼓励专利技术引进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沈阳市鼓励专利技术引进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政策》规定,鼓励本市企业购买国内外发明专利并在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择优支持专利技术引进并实施项目。
第二章 资助条件、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场地的企业引进并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技术引进实施经费的资助。
第四条 企业引进并实施的专利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的发明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在本市辖区内首次实施;
(四)未获得本级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五)该项目已经开始实施,产品投放市场并实现利税。
第五条 申请单位通过沈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yipb.gov.cn),在线填写《沈阳市企业专利技术引进实施项目资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引进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凭证;
(三)申请单位上年度完税凭证(新注册企业验资报告);
(四)企业专利技术引进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所引进实施专利项目已实现利税证明;
(六)引进实施的专利技术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