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除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的会议培训外,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录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按照规定报省采购办备案。
6.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手续,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应当依据经备案登记的采购单位会议培训合同及其他合法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七、会议培训定点采购的要求
1.采购单位应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压缩会议日程,注重会议培训质量,提高会议培训效率,节约开支。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经省采购办确认,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2.采购单位召开会议培训应尽量使用列入定点范围的单位内部饭店、宾馆和招待所,单位内部饭店、宾馆和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选择其他定点饭店,但不得租用高级饭店、宾馆,不得到国家严禁召开会议培训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培训。各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或培训人员游览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物品。
3.定点饭店应按照合同承诺的各项条款履约,严格执行投标承诺的优惠价格,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4.采购单位应对定点饭店的服务做出合理评价,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的,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省采购办反映。
5.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对定点饭店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建立服务商履约情况记录;适时对采购单位进行回访,并对采购单位反映的定点饭店的有关价格、质量、服务等问题,及时核实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
6.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将对定点采购供需双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违规处理
1.采购单位擅自到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培训、不履行合同条款、向定点饭店提出无理要求的,一经查实将按《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追究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2.定点饭店擅自抬高价格或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等违反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